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仍占用房屋的,出租人能否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租金?

发布日期:2016-12-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次承租人与转租人的租赁关系应当无效或者解除。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但是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构成侵权,出租人可以直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占有使用费的数额与房屋租金相当。
次承租人未如期支付租金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继续占用房屋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转租人迟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出租人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人已经失去继续转租的权利,因此转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解除。
       2、合同解除后,转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后,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在出租人与转租人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转租人负有返还租赁物,补交欠付租金的义务。但在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无权再向转租人主张租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恢复原状。转租人系基于双方租赁合同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在合同关系解除后,出租人可以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转租人向其返还租赁物。
       3、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次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次承租人如既不行使代偿请求权,也不履行返还房屋义务,继续占用房屋,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不能依据租赁合同向次承租人主张租金。在转租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次承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属于侵权行为。此时,出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向作为侵权人的次承租人行使物权请求权。首先,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直接向自己履行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其次,出租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租赁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