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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地点没有进行变更注册具有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山东泰安医疗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12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师执业地点没有进行变更注册具有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山东泰安医疗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标题:徐xx与倪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认为,倪应当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事医疗活动并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对患者进行诊疗。但倪x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未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亦未办理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的变更注册手续前从事医疗活动(已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停业整顿及停止一切医疗活动的处理),收留患者洪xx在其处诊疗。在缺少实验室检查依据准确评价的情况下,为患者洪xx诊断、用药。至325日才为患者洪xx进行血清检验,326日检验报告出具后,为患者洪xx转院。倪x在为患者洪xx诊疗期间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缺乏诊断依据、用药不规范、诊断及治疗不一致,其治疗过程使患者洪xx失去最佳救治机会并加重患者洪xx的病情,致使患者洪xx3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倪x的医疗活动存在过失。由于其不能提供患者洪xx在其处诊疗的客观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不能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倪x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患者洪xx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倪x虽然存在医疗过错,但不能证明其过错是患者直接死亡的原因,因此倪x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徐xx、徐x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江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请求的合理费用124468.44元的40%即49787.38元。
二审认为,倪x提供的执业医师证、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据可证明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在省卫生厅注册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经营个体诊所,徐x、徐x主张倪x非法行医并导致患者xx死亡要求承担全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医疗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洪xx先在诊所治疗,几天后好转回家治疗,又回到诊所治疗,后在转入中心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因未尸检,死亡的具体原因不明确,因而倪x西医诊所的医疗行为与洪xx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另外,洪xx不是在诊所治疗过程中死亡,受害人一方又表示不要求中心医院承担责任,而划定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不能简单归责于一方。原审判令xx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大众司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专家听证的意见,虽指出x诊所对患者诊断依据不足、用药属不规范、缺少实验室检查结果支持等问题,但对如何违规、违反哪些规定,未予明确。此鉴定是在无法鉴定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程度的情况下,对诊所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指出的鉴定。倪x否认患者在其诊所住院治疗,而是门诊治疗,无强制性规定门诊治疗要建立病历档案,且x提供患者家属出具的证据证明,相关检查资料交给了家属,原审以诊所不能提供诊疗客观资料,导致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而承担不利后果欠妥。关于诊所为患者用药是否规范,患者入住中心医院后仍使用鉴定认为诊所不合理使用的硝普钠,也无化验单等充分证据证明诊所使用该药物导致患者中毒以及损害程度。根据中心医院病历记载,患者患有冠心病等,未言明中毒。鉴定认为用药不规范,硝普钠可引起血浆氰化物和硫氰化物浓度升高而中毒,应慎用。但只是说可以引起,并没有说必然引起或已因此中毒。从病历看,入院检查结果和诊断没有体现诊断酸中毒。病程记录体现328日临床诊断有酸中毒症状,而患者入住中心医院后也是使用硝普钠药物治疗,诊所和医院都使用了硝普钠,如何引起中毒、是不是硝普钠引起中毒,是否中毒导致死亡,没有确切证据支持。综上,可以确定洪xx死亡的事实和倪x从事医疗活动存在一定过错,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洪xx的死亡与x的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倪x应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倪x系个体私营,原审判令倪x承担责任,但赔偿比例过高,应予改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区人民法院(2008)东江西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鉴定费合计124468.44元的20%,即24893.69元。
本院再审认为,倪x对患者洪xx的死亡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理由为:1.根据通化市卫生局出具的《说明》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可以认定倪x在为洪x治疗期间,并没有进行合法有效的执业医师注册,其执业地点也没有进行变更注册,违反了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其诊疗活动属违规行为。2.原审法院审理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了鉴定。鉴定机构应用专业知识,作出了真实、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于倪x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原审法院又组织了鉴定人出庭质证和鉴定咨询,均没有否认鉴定结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原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使用并无不当。3.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倪x对洪x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洪xx经过倪x的治疗病危并最终死亡,倪x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由于倪x在原审法院对其证据保全时,不能举出病例等医疗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及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倪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xx死亡后虽没有进行尸检,但其在倪x处治疗,昏迷后送中心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是事实,倪x不能排除医疗责任。
患者的家属,对其死亡也有过错。1.家属自愿将患者送到倪磊处治疗,没有认真审查倪x的医疗资质。2.xx在市中心医院治疗抢救时,徐xx和徐x曾有放弃治疗的行为,放任了洪xx的死亡。3.xx死亡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无法确认洪xx的真正死因。4.xx虽经倪x治疗,但最终是在市中心医院抢救并死亡的,而徐x和徐x并没有起诉市中心医院,只起诉倪x,不利于查清事实,分担责任。
综上,原二审判决倪x承担20%责任,死者家属承担80%责任,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应予纠正。倪x对洪xx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而徐xx和徐x也有过错,并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倪x的医疗行为导致了洪xx的必然死亡,无法确认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徐xx和徐x作为死者的家属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分担洪xx死亡的赔偿责任,各方承担50%为宜。因此,徐xx的再审请求应予支持,案件应改判,倪x应赔偿徐xx和徐x主张的各项合理赔偿费用总额124468.44元的50%,即6223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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