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12-12 作者:姚雷律师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
(1) 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
(3) 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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