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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人有权随意撤销赠与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6-12-14    作者:张梅律师
 李某是一位小学校长,今年4月份,县一私营企业主刘某因故到李某学校参观,当刘某看到学校破烂不堪的情形后,当即表示要出10万元维修教室并改造校门,为了不影响教学,放假后学校立即将原校门拆掉,但当李某再找到刘某时,他却说当时没有考虑好,现在不想出钱了。请问,学校能否起诉要求刘某履行合同诺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李某的情况,刘某口头表示要赠与学校10万元来维修教室,学校也同意接收,学校和刘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本规定,刘某的承诺一经作出便不得随意撤销。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刘某的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学校可以起诉要求刘某支付赠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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