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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表铁饭碗吗?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刘志勇律师
 2012年,某公司与工作满10年的李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过治疗后痊愈。其后,李某向公司提出休养一段时间,再回去上班,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上班。李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随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李某,要求其在1周内回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班,也没有向公司请假。两周后,公司在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后,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李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案件分析】
    律师提醒大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案中,李某虽然遭受工伤,但李某在痊愈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公司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且经公司合理通知后仍未能上班。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李某的主张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提醒】
    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劳动者误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铁饭碗”,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它视为“包袱”,这都是不正确的。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是能够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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