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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雇员受伤获得保险赔偿后,能否减免雇主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王天军律师
 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雇员受伤获得保险赔偿后,能否减免雇主的赔偿责任
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案情:甘某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其雇佣段某、吕某为其开车,2015年5月30日吕某、段某共同出车,轮流驾驶,吕某驾驶过程中因不慎发生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导致段某颈椎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雇主甘某为雇员段某投保太平驾乘无忧货车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段某获得该保险理赔后,能否减免雇主甘某对雇员段某的赔偿责任。
  对该案存在以下两种看法:
  一、可减免雇主的赔偿责任。理由:雇主之所以为雇员投保该保险,目的是规避自己的赔偿风险,且保障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受伤后,能及时全面的获得赔偿。
  二、不能减免雇主的赔偿责任。理由:雇主投保的该保险投保人是雇主,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雇员或雇员的近亲属,雇员获得保险赔偿,不影响雇员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请求雇主赔偿。
  我认同第二种看法。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法雇主应对雇员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雇主甘某对雇员段某具有赔偿义务。雇主甘某对雇员段某投保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但合同的受益人为雇员段某或段某的近亲属。雇员段某获得赔偿后,仍有权向雇主甘某或吕某请求赔偿。
  该案对我的启发:第一种看法虽在法律上暂无依据,但该理念能倡导一种社会正能量,如果雇主都能为雇员的利益着想,为雇员投有保险,势必能为社会安定和谐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建议立法专家考虑此类情况,公平、合理的完善立法体系。另外建议雇主合理的为雇员投保,比如投保雇主责任险险种,即能为雇员投入一份保障,也能规避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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