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李开宏律师
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
今年5月1日起,备受群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现就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介绍如下: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民事借贷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法律中有具体规定吗? 1个回答0
- 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关于轻伤二级法律上面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2个回答0
- 关于上海市职工婚假的法律规定 1个回答0
- 请教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谢谢。 22个回答0
- 请问,关于幼儿园老师打小孩按照法律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围观烟花时眼睛遭烟花坠落物击伤,责任谁担?
- 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
-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与优化策略
-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 刑行交叉案件中实施行政检察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措施
-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 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和优化思考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
- 司法裁判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明确认定
- 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路径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