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夫妻双方要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6-12-19 作者:龚晓菲律师
【案情】
王某起诉称,张某与王某系朋友,2014年7月,张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曾向王某借款共计20万元。借款时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故王某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张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系张某个人借款,李某对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李某不应偿还借款。
李某辩称,李某与张某已经于2015年5月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各自偿还。李某对张某的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借款应当由张某个人偿还,李某不应承担任何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某、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王某借款2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张某、李某辩称此笔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但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李某提供的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事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本案诉争借款发生在张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张某、李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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