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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过错事故纠纷怎样起诉才能被泰安法院认定没有超期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马家强律师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过错事故纠纷怎样起诉才能被泰安法院认定没有超期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在被告八十八医院就诊时已向医生陈述了其腰部疼痛的情形,但其在住院时并未查明腰疼系何种原因所致,原告得知其腰疼系L1椎体骨折和尾骨骨折所致、该伤情系陈旧伤、是在被告处就诊时漏诊、漏治所致,是在2013年9月23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照原告的上述陈述,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针对被告的漏诊、漏治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八十八医院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2013年2月5日泰山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R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证明书;2013年7月30日枣庄市立医院X线医学影像诊断报告;2013年9月18日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DX影像检查报告单,证明的是原告检查时的身体状况,无法证明原告2011年在被告八十八医院住院期间的身体状况。从原、被告提供的2011年原告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看,没有原告腰部和尾骨疼痛或受伤情况的记载,在住院志中的体格检查部分有”脊柱、四肢无畸形,无压痛、叩击痛,关节无红肿,活动自如”的记载。原告庭审中陈述,将腰部疼痛、腰部和尾骨骨折的事实告知了主治医师,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该项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是原告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原告在听证会期间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不配合重新鉴定申请,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因此鉴定机构终止鉴定,作退鉴处理。因被告对原告一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已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对于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八十八医院住院期间有腰部和尾骨疼痛或受伤的情况,也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现在的L1椎体骨折和尾骨骨折的形成时间以及被告八十八医院有漏诊漏治给其造成伤害的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八十八医院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宫峻岭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对其L1椎体骨折和尾骨骨折的情况存在漏诊漏治行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其在被上诉人处入院检查及住院期间存在该伤情,但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住院病历记载,上诉人入院时对其症状的主诉是”外伤后头晕、头痛伴恶心,呕吐3小时余”,并未陈述其腰部疼痛,入院时的体格检查也记载”脊柱、四肢无畸形,无压痛、叩击痛,关节无红肿,活动自如”,上诉人主张其就诊时曾向医生陈述过腰部疼痛的症状,但住院病历中并未记载,上诉人对于其该项主张也只是提交了在药店购买云南白药和跌打丸的单据,该组间接证据无法证实其曾向医生陈述过腰部疼痛的症状,因此,上诉人对于其在被上诉人处进行入院检查及住院期间是否存在L1椎体骨折和尾骨骨折的伤情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是2013年2月5日在泰山区人民医院检查后发现L1椎体骨折和尾骨骨折的伤情,其后又于2013年7月30日在枣庄市立医院、2013年9月18日在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均发现该伤情,对于该伤情是否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认定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过错与其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是能排除2011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30日之间上诉人L1椎体骨折、尾骨骨折,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未排除该项情形的情况下做出鉴定结论,且对伤残等级评定适用的标准错误,足以说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够严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在一审时申请重新鉴定,但上诉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xx与解放军第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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