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金某某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12-24 作者:张书正律师
上诉人( 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 18日出生,住郑州市××区××街××号院8号楼5单元12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金某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区××路××号院55号楼902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6)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判决认定定金数额为640元,属于错误。
原判决认定定金数额为640元,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来认定的。但定金收据显示,上诉人支付的10000元都是定金。因定金合同的实践性,因此,定金数额应为10000元。
第二,原判决酌定价格上涨差额过于偏低,属于错误。
原判决酌定价格上涨差额为10000元,过于畸形地偏低。
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暂为30000元,并及时向法院书面提出评估价格上涨差额,待评估之后,在30000元的基础上予以增加该项请求的数额。但法院错误地予以拒绝评估,并错误地予以酌定。
该酌定并没有考虑到该房屋价格到底上涨多少,并没有考虑到上诉人再去买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屋会多支付多少的费用。从而导致酌定的数额过低。
违约成本过低、守约成本过高,无形之中,起到了鼓励违约、不利于守约的作用。结合当前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普遍违约的现象,该酌定和该判决更具有负面的社会影响。
综上,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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