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陈某某诉金某某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6-12-24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 18日出生,住郑州市××区××街××号院8号楼5单元12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金某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区××路××号院55号楼902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6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原判决认定定金数额640元,属于错误。
原判决认定定金数额为640元,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来认定的。但定金收据显示,上诉人支付的10000元都是定金。因定金合同的实践性,因此,定金数额应为10000元。
,原判决酌定价格上涨差额过于偏低,属于错误。
原判决酌定价格上涨差额为10000元,过于畸形地偏低。
一审中,上诉人主张的价格上涨差额暂为30000元,并及时向法院书面提出评估价格上涨差额,待评估之后,在30000元的基础上予以增加该项请求的数额。但法院错误地予以拒绝评估,并错误地予以酌定。
该酌定并没有考虑到该房屋价格到底上涨多少,并没有考虑到上诉人再去买同样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屋会多支付多少的费用。从而导致酌定的数额过低。
违约成本过低、守约成本过高,无形之中,起到了鼓励违约不利于守约的作用。结合当前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普遍违约的现象,该酌定和该判决更具有负面的社会影响。
综上,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  月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