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病历虚假问题仅靠证人证明且没有鉴定医疗过错的情况下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12-2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医疗部门的诊疗存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部门诊疗存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本案中,二原告主张被告对于原告的诊疗有过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责任。对此原告提交了病历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病历,是在被告处复印,被告对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人汪某、霍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二人与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证言证明效力也不能推翻被告提交的病历所记载的内容,因此,对于该二位证人证言不予认定,对其主张被告对原告的诊疗存有过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被告的病历存在虚假问题,原告申请了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不能证明其见到的电脑删除的内容与病历有关,并且其一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原告具有亲属关系,对其证言,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认为被告的病历存在虚假问题而推定被告存有过错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新生儿的治疗,由于原告系自动出院,出院后新生儿死亡,无法认定新生儿的死亡原因,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诊疗有过错,因此,对于二原告要求赔偿新生儿死亡造成的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一方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其主张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无法认定。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有篡改、伪造病历材料等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亦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有效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刘xxx与临清市xx医院聊城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医院以没有尸检报告为由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被新泰市法院驳回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 村卫生室输液导致过敏性休克鉴定全部责任的新泰市法院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 患方能证明存在医疗过错如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也可推断存在因果关系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孕妇产前没有可使血液含氧量降低的慢性或严重疾病妊娠并发症医院不当使用催产素被认定主要责任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医师执业地点没有进行变更注册具有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山东泰安医疗马家强律师推荐)
- 医院对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治疗中有过失判决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医院对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治疗中有过失判决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认定东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90%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过错事故纠纷怎样起诉才能被泰安法院认定没有超期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 顺产中发现异常仍然没有改变分娩方式致孩子死亡的医疗过错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最新离婚办理流程及证件材料介绍
- 被人踢出群聊,可以告他吗?
- 【专委会动态】第九届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遗嘱见证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 拖欠工资可以扣车吗
- 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要知道
- 两个供货主体向同一项目供货,一个经办人,其中一个供货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
- 离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正在等待排开庭的仲裁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经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一案的答辩状
-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年休假如何享受?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