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时间、标准及支付方式
发布日期:2016-12-29 作者:谢方琴律师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9日,李某开始到重庆某公司工作,每月实际工资为1600元。2007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6日,公司先后2次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3月24日,李某达到退休年龄,李某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0月25日,李某以公司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李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处理结果]
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从2010年3月25日到2015年11月24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8093.52元。从2015年11月25日起以413.14元为标准逐月支付李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争议焦点]
单位是否应该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李某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时间、标准及支付方式?
[案例评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含义:即用人单位未尽法定义务、劳动者权益确切的受到损害、单位违法行为与劳动者所受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对用人单位适用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4年9月9日至2012年10月29日,公司至今未给李某办理养老保险,其性质属于用人单位长达数年怠于履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法定义务,鉴于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李某2010年3月24日满退休年龄后,公司无法再为其办理社保,故在李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能缴纳养老保险不能归责于公司,法院认为公司应当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为2004年9月9日至2010年3月24日,计5.54年。李某与公司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发生在2012年12月,故计算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即2011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支付25年(重庆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减李某退休年龄50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总计479400元(1598元/月*12月/年*25年),公司应承担15年总缴费期限中的5.54年,故公司应赔偿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177058.4元(479400元*5.54/15)。
关于李某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问题,李某与公司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发生在2012年12月,故计算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即2011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由于未交养老保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责任,本院以70%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李某每月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为:1598元/月*70%*5.54/15=413.14元。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问题,由于损失是逐月产生的,因此应逐月支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前产生的损失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应从李某2010年3月25日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到作出本判决时为止,即413.14元*68=28093.52元。从2015年11月25日起,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按月支付。
[风险提示]
单位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因此,建议单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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