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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之我见

发布日期:2009-02-25    作者:刘泽华律师
完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之我见
 
刘泽华
 
当前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不仅鉴定反复进行,鉴定次数多,而且浪费严重,且诉讼时间长,审判效率低下,当事人负担沉重,叫苦连天。所有这些,都是法官不懂医,医学专家不懂法造成的恶果。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就成为人们研究的课题。下面,笔者不揣冒昧,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吸收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是我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方式,也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可行的诉讼解决机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法院可选任一批具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护理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这样医学专家与法官专业知识互补,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不懂医、医学专家不懂法的缺陷。
但不足是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专业时,就不好处理,只能选择主要专业学科的专家一名担任陪审员,往往会因涉及的专业没有专家参加而不能得到恰当的认定,甚至还要借助鉴定,因而不能及时作出公正的恰当的判决。
此外需注意的是,医学专家的选择应避免本地化,应注意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实行,一般应吸收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
二、建立医学顾问团
这是一种长效机制,法院可根据查清的事实,请医学专家顾问团提出书面的论证意见,作为审判的参考,确实不需要鉴定就可以解决的纠纷,可以不进行鉴定。这样既可避免鉴定的重复进行,也可弥补法官医学知识不足的局限性。澳大利亚就在法庭下设立卫生顾问,具体负责医疗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虽然主要是律师参加,但都是熟悉医学的专业律师,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借鉴。此种方式应注意顾问团成员的选择,应注意专业的广泛性,也应注意利益冲突及回避制度的实行。
三、建立医学咨询制度
这既可以是一种长期的咨询关系,也可以是临时的咨询关系。固定的长期的咨询关系与医学顾问团具有相同的作用。其运作机制也基本相同;临时咨询关系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临时决定选择医学专家,提出咨询的问题,请被咨询的医学专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减少不必要的鉴定,降低鉴定消耗,缩短医疗纠纷的诉讼时间。
因为当前的医疗纠纷中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并存的局面,且存在两种鉴定冲突的矛盾。不仅增加了鉴定的次数,而且增加了鉴定费用,延长了诉讼时间。建议将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司法鉴定统一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取消不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减少鉴定次数,降低鉴定费用,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这虽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相矛盾,但在该通知受到广泛质疑的今天,将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统一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仅克服了通知规定的鉴定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矛盾,也可以克服医疗纠纷中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弊端,有其可取之处。在这方面,有例可循,如上海市《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 17号)就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确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可能涉及犯罪,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区分医疗事故犯罪和(间接)故意伤害犯罪。
五、整合资源,吸收医法综合人才进入审判机关组建医事审判庭,或者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建立医事专业法院,逐步建立县、市区中心审判庭,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医事专业审判庭。
医法综合人才缺乏是当前制约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作用发挥得根本的、主要的因素之一,此外还有立法上的不足,诉讼解决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但人才缺乏表现得尤为突出。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在县级基层法院设立医事专业审判庭,人才还不足,短时间不能解决,但以设区的市为单位选拔医法综合人才,组建医事法院,并在医事法院内设立审判庭,并逐步建立县市区中心审判庭还是可以的。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医事专业审判庭就要容易得多。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建立医事专业法院还有一个可取之处,就是可以打破法院受制于地方人事、财政制约的弊端,实行垂直管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
六、培养医法综合人才,增加后备力量
医法综合人才严重缺乏,已经日益显现出来,如何克服这一不足,笔者认为一条有效途径是以医科大学为依托,在医科大学设立医事法学或卫生法学专业,培养医法综合人才。之所以要以医科大学为依托,是因为医学人才的培养较之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时更长,难度更大,没有相当的师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只有大量培养医法综合人才,增加人才储备,才能逐步缓解当前人才严重不足的燃眉之急,并为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创造条件,才能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克服现存法官不懂医、医学专家不懂法,二者不能很好地结合的弊端,才能更加公正高效的解决医疗纠纷,才能更好的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求医治病是每一人都不可避免的事,医疗纠纷的发生日益增多,医疗纠纷解决难度越来越大,不仅鉴定需反复多次进行,程序繁杂,而且耗时长,花费大,不仅给法院造成负担,更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负担,不仅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而且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改革步伐,尽快完善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只有解决机制完善了,才能更好的体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才能更好的息事宁人,才能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愿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能够早日完善,愿天下人不再因医疗纠纷的解决耗时费力,愿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完善能为天下人带来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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