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核准集资诈骗犯苏叶女死刑 鄂尔多斯市中院重审改判其无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7-01-04 作者:单义律师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12)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苏叶女死刑,被告人苏叶女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2013)内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定苏叶女有自首情节,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3)刑二复74503010号不予核准刑事裁定,将苏叶女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重新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又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将苏叶女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判。鄂尔多斯市中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苏叶女开办俏姿美容院后,在没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以投资煤矿为由,以月4-5分的利息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回来的资金融资给了高俊亮。后因高俊亮无法返还本金及利息,造成苏叶女巨额资金亏空。苏叶女为了偿还前面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虚构事实,以投资煤矿、酒店、开发别墅项目、资金周转等名义,以支付月4-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苏叶女向集资参与人王莉琴、高翠娥、柴桂娥等32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2.29亿多元,扣除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数额,实际骗取5.53亿多元。在集资过程中,苏叶女因害怕出事烧毁了2006年至2009年10月间的账目及借款条。
被告人苏叶女融到巨额集资后,部分用于成立公司、农家乐、养生馆、火锅城,部分用于投资养殖场、煤场,支付苏自来等人还本付息。同时,用巨额集资款为自己购买房产、车辆(大部分抵顶他人)。集资期间还购买各种首饰、手机靓号、福利彩票,参与赌博等。
2011年9月20日,苏叶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在苏叶女集资过程中,为苏叶女提供银行账户、存取集资款、收取和退还集资款、出具借条、虚假宣传、核对账目,累计帮助苏叶女吸收资金人民币12.29亿多元。其中任文祥从张雪飞、李云等10人处低利息非法吸收5679200元,高利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文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苏叶女及相关涉案房产22处,部分无手续未查封。扣押汽车三辆,现金140万元及部分黄金首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叶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别墅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苏叶女集资诈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的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苏叶女提供账号、存取集资款、核对账目、虚假宣传,帮助苏叶女非法集资,同时其从张雪飞等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高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苏叶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文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依法判处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来源: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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