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涂宗华律师
涂宗华律师作为车主齐某的代理人非常成功的完成了委托,涂宗华律师的主要代理和辩论意见是:第一,被告齐某作为车主在车辆出借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齐某与被告杨某间系车辆借用关系。被告杨某当时系被告齐某外甥朱某的女朋友,基于这一特殊原因,且得知杨某持有C1驾照三年后,被告齐某方才同意将车辆借与被告杨某使用的。事故发生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杨某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号为XXX。杨某所驾驶的车辆与其准驾车型完全符合,且事故发生时杨某已年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而被告齐某对于事故的毫无过错,既不是实际的驾驶人,在车辆借用过程中亦无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负担。
2016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车辆出借过程中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被告杨某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可以看出,涂宗华律师的意见获得了一审法院的全部支持,该案非常圆满的完成了代理,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本案折射出我们社会现实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借车的问题。对此,涂宗华律师温馨提示:作为车主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驾驶资格、驾驶技术较好并选择出借当时驾驶人身体状态较好时进行,不建议长期出借与转借,以免因自己的善意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