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必需亲力亲为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石志忠律师
某女咨询,与老公分居多年,双方均认为感情已覆水难收,通过网络联系,拟定了离婚协议。因为自己比较忙,问能否委托人代签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咨询律师,唉,简直是在“渺视”律师的智商啊。不过既然是问题,有必要有义务澄清一下。
当然不能委托他人代签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是必需亲力亲为的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试分析一下,如果可以代签,那 些“包藏祸心”之人,岂不翻了天?那些想和老公或老婆离婚的人,如果对方不愿意,虚构委托、虚假协议不就可以解决了?再者,协议离婚是婚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去离婚,委托他人代办,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怎么能识别是否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呢?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就是必需双方亲自到场,并持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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