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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7-01-10    作者:石志忠律师
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
某女士,因为在驾校学习还未“毕业 ”,但已学会开车,手痒痒的,就借朋友车上路操练,运气极差,知遇交警检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彼1000元罚款,同时处以十日拘留,自己感觉罚的太重了。咨询警方处理的是否合适?是否能够免除处罚?
律师解答: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物件,极易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国家对能否驾驶机动车,采取行政许可制,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由行政机关发给相关证照,才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二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方对某女士的处罚,是在权限范围之内,并无明显不当。当然,如果对于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予以变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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