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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谢涛律师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因此“经常居住地”在民商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民商事诉讼的管辖问题,通俗的说就是就是我们的案件可以被哪家法院受理。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认可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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