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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谢保平: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无限的追索权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谢保平律师


承办律师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每人一半。但是该房屋在王某与杨某离婚前,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通过假买卖的方式被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既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也从来没有主张过所有权,该房屋一直是王某在居住使用。同时杨某的妹妹杨小某是见证人。后来杨某、杨小某、张某串通起来将房屋转让给杨小某,房屋过户给杨小某后,杨小某也没有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还是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来王某通过张某的妻子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过户到杨小某名下,比较着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认为: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拥有无限的追索权。张某取得涉案房屋主观上不存在善意,也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其对涉案房屋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杨小某是杨某的妹妹,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应该是明知的,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是王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没有权利转让涉案房屋的。另外,即使是杨某转让涉案的房屋,也应该经过王某、杨某的一致同意,特别是王某的同意。另外,杨小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是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的,因此杨小某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不合法的。王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谢保平律师建议王某以杨某、张某、杨小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涉案房屋归王某和杨某共同所有,王某同意。
 
     谢保平律师按照之前的分析方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进行立案,开庭前又对诉讼材料进行了积极审查,书写了详尽的书面庭审提纲,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双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时,谢保平律师就抓住庭审过程中的一个细节询问被告张某“庭审中你陈述,杨某是为了抵债才把房屋转让给你的,杨某欠你20万元,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当时的价格为12万左右,你为什么愿意用20万,将近超出一半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张某回答“不知道!”其回答明显不符合常理。谢保平律师又问被告杨小某 “你购买涉案房屋后,你哥哥和王某已经离婚了,你为什么没有主张过所有权,为什么王某还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杨小某回答道“我不想主张权利。”杨小某的回答明显也很难自圆其说。
 
     至此,杨某、张某、杨小某一起串通起来损害王某利益的行为已经昭然若揭了。
 
   【裁判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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