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谢保平: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拥有无限的追索权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谢保平律师
承办律师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每人一半。但是该房屋在王某与杨某离婚前,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通过假买卖的方式被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既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也从来没有主张过所有权,该房屋一直是王某在居住使用。同时杨某的妹妹杨小某是见证人。后来杨某、杨小某、张某串通起来将房屋转让给杨小某,房屋过户给杨小某后,杨小某也没有向王某主张权利,王某还是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来王某通过张某的妻子知道,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过户到杨小某名下,比较着急,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知名南京律师谢保平认为: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拥有无限的追索权。张某取得涉案房屋主观上不存在善意,也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其对涉案房屋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杨小某是杨某的妹妹,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应该是明知的,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是王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是没有权利转让涉案房屋的。另外,即使是杨某转让涉案的房屋,也应该经过王某、杨某的一致同意,特别是王某的同意。另外,杨小某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是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的,因此杨小某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不合法的。王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谢保平律师建议王某以杨某、张某、杨小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房屋的买卖行为无效,涉案房屋归王某和杨某共同所有,王某同意。
谢保平律师按照之前的分析方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进行立案,开庭前又对诉讼材料进行了积极审查,书写了详尽的书面庭审提纲,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双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时,谢保平律师就抓住庭审过程中的一个细节询问被告张某“庭审中你陈述,杨某是为了抵债才把房屋转让给你的,杨某欠你20万元,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当时的价格为12万左右,你为什么愿意用20万,将近超出一半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张某回答“不知道!”其回答明显不符合常理。谢保平律师又问被告杨小某 “你购买涉案房屋后,你哥哥和王某已经离婚了,你为什么没有主张过所有权,为什么王某还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杨小某回答道“我不想主张权利。”杨小某的回答明显也很难自圆其说。
至此,杨某、张某、杨小某一起串通起来损害王某利益的行为已经昭然若揭了。
【裁判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 合法享有居住权需要律师和房屋所有权人明文规定吗? 1个回答30
- 王律师您好:危房改造申请后,房屋所有权归谁? 0个回答0
- 房屋产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区别 5个回答0
- 经家庭协商后决定由大儿子负责父亲、母亲的生老病死,父母亲的所有财 1个回答0
- 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怎么确权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