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海诉河南某某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张书正律师
申请人:刘某海,男,汉族,1954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东圈村5排18号。电话:。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住某某市某某区G107与某某大道交叉口。电话:。
仲裁请求:
1、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某某21000元;
3、支付2016年6月和7月的工资3000元;
4、支付拖欠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某某750元;
5、支付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工资4827元;
6、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工资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但因被申请人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16年7月,被申请人口头通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强逼申请人立即走人。在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未曾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待遇,且被申请人一直安排申请人休息日加班,但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的以上违法用工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权益,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望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谢。
此致
某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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