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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要求孙子返还财产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被告是祖孙关系,原告年事已高,基于特殊信任关系,原告于2015年将自己存有200万元现金的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代为保管。 案件描述
原被告是祖孙关系,原告年事已高,基于特殊信任关系,原告于2015年将自己存有200万元现金的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代为保管。期间被告先取出50万元,随后又取出150万元。存入被告的账号存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绝返还,即使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露面。
办案过程
积极收集证据,和老太太沟通。
返还财产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200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是祖孙关系,原告年事已高,基于特殊信任关系,原告于2015年将自己存有200万元现金的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代为保管。期间被告先取出50万元,随后又取出150万元。存入被告的账号存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绝返还,即使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露面。
我国《合同法》的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没有其他的书面协议。原告的本意是要被告代为保管而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将其所有的存款存折交由被告管理,属于授权他人管理自己的财产。原告可以授权他人管理,也可以撤销授权他人管理。赠与不但要有交付的行为,同时也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的成立需要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达成一致,即须有赠与人赠与的明确表示及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仅有交付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赠与。从法律上来讲,保管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行为,保管不转移物品所有权,也就仅仅是暂时的寄存,要根据交付保管的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而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一定要通过法律行为来完成。比如订立一个赠与合同或者到有关的公证机关举行公证,至少也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表明这种赠与行为已完成。如果没有证据来表明赠与行为是完成的话,赠与是不能成立的。
钱款是在原告名下,钱款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被告钱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就使用该款与原告有明确约定,故被告占用该款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应该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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