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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贩毒挣“20元跑腿费“被判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7-01-17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陈某于2015年因贩卖毒品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一直无事可做。20161026日晚,陈某接受外号叫“大肥猪”的男子指示,将一小包净重0.414克的K粉送给在当地某酒店的吸毒人员曾某,售价100元,他可以得到20元跑腿费。陈某与曾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陈某身上又搜出两小包共净重0.44克的K粉。“大肥猪”的男子让他送货时,因为以前吸过毒,陈某一看就知道那是K粉,但因没有收入来源,听说还有20元报酬,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二、法院审理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只是接受他人委托,但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法律依据
《刑法》
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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