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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之实践着力点

发布日期:200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保障、促进、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务必要做到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而要完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就必须找准在工作实践中的着力点,在此基础上做出不懈的努力。

  一、强化法院自身建设为实现公平正义打牢基础

  不断强化法院自身建设,练就“内功”,是开展好审判执行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在做好法院自身建设这个基础性工作上狠下工夫,努力建设一支讲党性、重品行、高素质的过硬队伍,以促进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要通过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教育、优良审判作风培养、廉政建设等各方面工作,通过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通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明确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只有司法能力不断提高,才能完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驾驭工作全局、解决自身工作中的问题、促进社会发展的任务。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有序、高效的法院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完成肩负的使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运用管理手段,采用科学方法、程序,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发挥整体的控制力量,才能发挥整体效能,进而达到预期目标。司法文化建设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步骤。文化具有弘扬精神、引导方向、丰富内涵、凝聚人心、影响行为、传播渗透等作用,其重要作用在于弘扬精神。法院司法文化无疑也具备这些作用。法院文化在提高司法能力和法官素养、推动法院司法工作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强化法院司法文化建设,特别是其中的公平正义文化建设,才能使公平正义精神扎根于广大法官的心田,不断激励广大法官秉公办案,取信于民,捍卫法律的尊严。深化改革是法院自身建设的有效手段,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要按照十七大精神要求,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部署,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审判组织和管理机制改革、庭审方式和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等举措,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创造条件。

  二、通过公正审判维护公平正义

  首先,把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审判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最根本地还是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落实司法为民。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在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中,一方面做到程序合法,实体正确,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发挥依法审判的作用和效果。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立法本意,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综合效果的最大化,充分考虑国情、民情,充分考虑社会认可度、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充分考虑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应做到“四个结合”:法律推理与法律价值相结合,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相结合,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有效的办案活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明断是非,惩恶扬善,保护正当合法的权利,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其次,把司法公正与科学发展观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发展,就是要求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都应当全面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到既重实体法又重程序法,程序合法,实体正确,实现司法工作的全面发展。以缺失程序公正来换得的实体公正,是不健全的公正、不文明的公正、有瑕疵的公正、社会效果不完满的公正;而以严重损害程序公正去求得实体公正,那就根本无公正可言。反之,只有程序公正没有实体公正,那么所谓的程序公正也就没有了意义。因此应结合办案实际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兼顾,努力实现以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为标志的全面公正。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就是要在司法工作中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解决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发展观要求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司法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理论,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保障民生满足公平正义需求

  我们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通过保障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是要牢固树立民生意识,在审判执行工作整个过程中体现出“为民”理念。在各类案件审理中,通过各种便民利民措施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通过严格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宣判、执行等各诉讼环节,要对当事人做到热情、关心、耐心、尊重。

  二是要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民生案件实现公平正义,为民生的改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满足人民群众在民生方面对公平正义的强烈需求。将保障民生的观念注入到各类事关民生的案件中,如赔偿、维权、就业、就医、就学、社保、劳动、相邻关系、婚姻家庭、土地、拆迁、治安等案件;同时向涉及民生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适当倾注更多的力量,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改善民生,更加彰显公平正义。

  四、以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实现

  以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公平正义,是赢得司法权威的基础和前提。而司法权威对维护公平正义则具有保障作用。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司法权威的损害可直接导致公平正义的损害:一是可能导致公正的裁判无法实施;二是客观上造成法官在裁判时产生不应有的顾虑,公正办案受到严重干扰;三是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削弱司法公信力。我们要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正视司法权威的重大作用和价值,坚定不移地捍卫司法权威。正如学者所言:“司法为国之公器,虽然司法权威为法院、法官所享有,但这种享有不是为了部门之利益,不是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是为了国家、民众之公益,因而非法院、法官之私有,而是天下人所共有。主张司法权威,就是主张公众的权益;捍卫司法权威,就是捍卫法律的尊严。”

  公正司法是显示司法魅力、树立司法权威的根本途径。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只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才能赢得群众对司法的支持和认可,才能真正树立起老百姓心目中的权威。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才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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