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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8    作者:王芳平律师
司法部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1【我要纠错】【字号 】【打印】【关闭】

(2014年10月9日 司发通〔2014〕111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司法厅(局):
  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一、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能作用。《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拓展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试点的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工作站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悬挂标牌,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张贴法律援助相关工作制度、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放置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及相关格式文书。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看守所共同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刷的格式文书。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指定专门人员作为工作站联络员,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联系等工作。
  适用速裁程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但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外。值班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进行程序选择和量刑协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值班律师根据情况可以协助看守所开展对在押人员的法制宣传工作,帮助在押人员知晓法律援助权利、其他诉讼权利以及相关义务。
  开展值班律师工作可以采用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的方式,也可以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要严格值班律师选任条件,选择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年限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值班律师队伍。在做好值班律师选任工作中,既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律师的优势,也要注重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提供相关支持等措施,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要健全值班律师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值班律师工作守则,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台账管理,确保值班律师工作依法规范尽责运行。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明确值班律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值班律师工作质量。
  二、切实做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指导,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培训工作,组织刑事辩护律师认真学习《办法》,准确把握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限要求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等,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征求其意见,犯罪嫌疑人要求适用速裁程序的,辩护律师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程序办理;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辩护律师不得建议人民检察院按速裁程序办理。
  三、切实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对于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调查,确保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社区居民、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被害人等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犯罪行为的影响等情况。对于调查掌握的情况,要认真梳理分析,客观做出判断,依法公正地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提交委托的人民检察院,抄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试点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缺、经费保障等问题,将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试点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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