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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安全义务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布日期:2017-01-20    作者:党鹏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国道上行驶途中,挂车左侧前一桥螺丝帽脱落后致外侧轮胎脱落,轮胎与正在道路边缘处行走的赵某、王某分别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王某无责。该案由交警部门移送到检察院,并由检察院公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系由车辆质量问题导致,应由车辆厂家或者销售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无罪,愿意对被害人及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因被害人及家属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已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最主要的问题是对被告人李某行为定性。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是意外事件,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大车司机,应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行车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而被告人却对轮胎螺丝帽脱落的征兆没有察觉到,实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刑罚。
       笔者同意法院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仅需从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律的公正性。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挂车左侧前一桥螺丝帽脱落后致外侧轮胎脱落,轮胎与正在道边行走的两被害人分别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犯罪行为的构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罪名。
       综上,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导致驾驶的机动车辆轮胎脱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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