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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组织领导传销-成功缓刑取保真实案例庄律师讲解分析核心技巧

发布日期:2017-01-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组织领导传销辩护技巧
       
【浦口区刑事案件】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律师讲解分析
              2016年12月9日结案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常见的组织领导传销共同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系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本案的刑事犯罪活动,当事人
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庄荣华律师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陈安法官

   在法院阶段审理结果:
   辩护律师一方面协助家属和被告人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另一方面围绕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参与情形,初犯偶犯,犯罪情节和参与程度、如实供述以及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最终法庭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判处缓刑。

   本案中律师辩护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巨大,为当事人争取自由乃至审判阶段的缓刑非常重要。  

   律师点评:
   
    组织领导传销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被告人都非常希望律师能够为自己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缓刑判决,本案处理过程中均实现了上述辩护效果。本案刑事犯罪活动,本所的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缓刑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庄荣华律师已经代理过多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对于传销案件中各个层级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技巧都非常处理,有大量的成功案例经验和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能力,本案系2016年年底代理的一起传销案件,判决缓刑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自由生活回家过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6)苏0 1 1 1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7 0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被告人A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 1 6年2月1 6日被刑事拘留,2 01 6年3月1 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B,男,1 9 8 6年,无业,住山东省。被告人B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 1 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 0 1 5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C,女,1 9 8 3年,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被告人C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 1 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 01 5年6月2 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D,男,1 9 6 5年,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被告人D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 1 5年6月1 0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 2016]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 0 1 6年1 1月2 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 0 1 6年1 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 0 1 3年起,被告人A等人先后经他人介绍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实为拉人头、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于2 01 3年8月从南京市栖霞区分流到南京市浦口区。该组织规定,至少缴纳人民币3 8 0 0元购买一个份额才能力口入组织,并只有缴纳人民印6 9 8 0 0元购买2 1个份额才能发展下线加入,然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已的下线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式不断发展下线以提升自已的级别。该组织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支付提成比例。被告人A所在的体系隶属于安徽团队体系,该传销组织在浦口区传销成员约9 0余人。
    被告人A在2 0 1 4年9月至2 01 5年6月期间,担任其领导的体系大总管,总揽体系的大小事务,定期召开经理会议,了解团队运行总体情况,接收体系成员请假条,参与新加入成员考核等事务。
    被告人B在2 01 4年4月至6月以及2 0 1 5年4月至6月期间担任A体系的能力窗口,主要负责提升团队成员的讲课能力,并定期将成员学习情况上报给大总管。B在2 01 4年1 1月至2 0 1 5年4月期间还担任过自律总管,主要负责检查、监督传销组织成员的自律情况,如遇违规情况予以罚款并上报给大总管。
    被告人C在2 0 1 5年3月至4月期间担任A体系经晨窗口,主要负责定期组织体系内成员学习“生活经营管理二十条”以及羊皮卷。
    被告人D在2 0 1 5年3月至6月期间担任A体系的自律配合窗口,主要负责配合自律总管朱晓亮检查组织成员的自律情况,如遇违反规定的情况向自律总管汇报。
    2 0 1 5年6月5日,被告人A、C被抓获归案,被告人B自动投案;2 0 1 5年6月1 0日,被告人D自动投案。上列囚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A、B、C、D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朱晓亮提供的申购单、体系图,被告人A、B、C、D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以牟利为目的,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分别依法惩处。被告人A、B、C、D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C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B、D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B、C、D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犯罪情节轻微,加入违法传销组织的时间不长,且案发时该组织已经濒临解散。祓告人A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仅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A发展的下线基本上都是其直系亲属和朋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本人也是属于受害者。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自2 01 4年起任该传销体系大总管川总揽体系大小事务,本院认为,被告人A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等职责,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本院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坦白彻底。被告人A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A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通过诚实劳动还清贷款,重新做人。’’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C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C具有坦白情节,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供述前后一致,真诚悔罪。被告人C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C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C在本案中应系从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其在体系内组织级别较低、发挥作用较小,获得盈利也较少。”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C担任A体系经晨窗口,并有相应的履职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c应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其在传销体系中只是分工不同,并无作用大小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故本院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C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C家庭情况特殊,愿意缴纳罚金”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被告人D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D的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D的主观恶性较小,但不能据此否定被告人D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本院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D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D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D具有自首、初犯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D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D系从犯,属于体系最底层的领导职务,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D在该传销体系中担任自律配合,本院认为,被告人D的行为是传销体系重要一环,不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本院对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B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C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被告人D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9日



   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会遇到很多人。其实,有缘才能相聚。亲人也许是前世的好友,好友也许是前世的亲人,给我们带来烦恼的,也许是我们前世伤害过的。因此,一定要善待身边的亲人,一定要关心身边的朋友,一定要宽恕那些伤害过我们的人。万物皆缘,只有惜缘才能续缘,这也是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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