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自身疾病,鉴定外伤参与度55%,全额胜诉全额获赔
发布日期:2017-01-23 作者:黄思君律师
2016年5月,黄思君律师团队接受庄某某的委托,处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交警认定庄、陈二人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事故后,治疗过程中,由于庄某某年纪较大存在老年病---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症,而交通事故碰撞受伤的部位又是在腰椎,等于是“病上加伤”的联合作用,伤情严重而且复杂,仅医药费便花费近十万之巨,庄某某住院期间使用了社保医保统筹支付了47094元。在后来的诉讼中保险公司也向法院申请鉴定排除庄某某自身疾病之后,交通事故外伤的参与度比例,经鉴定为55%-65%。
出院后向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医药费中首先应当扣除社保医保统筹支付的47094元,还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14125元,最为关键的是保险认为庄某某构成残疾系因自身疾病所致要求扣除60%的残疾赔偿金的比例,仅仅最高赔偿40%;这对于工薪阶层的庄某某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巨额医药费、同等责任、伤残打四折、非医保费用等不赔….若依照如此理赔方案,最终的赔偿数额不到十万。
选择黄思君律师团队
黄思君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了由黄思君律师为主办律师、陈海云律师协办、何莉作为法律辅助人员的三人服务小组,为庄某某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经多次调查取证,并结合庄某某的实际情况,在掌握案件全部事实与细节后,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寻找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依据和切入点。根据最高院公布的第24号指导性案例意见,确定了如下赔偿原则:
1、自身体质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坚持要求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2、根据侵权法的“损失填补原则”统筹支付部分的医疗费,侵权方应当赔偿。
黄思君律师团队在分析和详尽研究完法律争议焦点之后,并同步收集证据,立即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在黄思君律师据理力争之下,庭后也提交了有关法律争议焦点的《代理词》,最终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我们的主张两个争议焦点:1、不将自身体制因素对伤残等级的参与度作为减轻对方责任的事由,未考虑经过法院委托鉴定的鉴伤参与度55%,全额支持我们的残疾赔偿金主张,2、全额计算医疗费,未扣除社保医保统筹支付的47094元。
值得一提的是,仅排除考虑参与度,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一项,便为当事人多争取了7万余元。全案最终的获赔数额较此前双方争议的赔偿方案高出近十万元。看着庄某某感激的笑容,我们感受到了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成就感!
鉴定意见书、发票、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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