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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3    作者:王芳平律师
文化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保证2013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补助地方资金按时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2012年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现将2013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1.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国家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并加大扶持力度。
2.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其他国家级项目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按照文化价值和濒危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4.《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国家级项目补助费,并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统一申报,不列入本申报范围。其余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国家级项目参照前面3条原则执行。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补助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
《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补助费;保护区内所有国家级项目的保护补助费,并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统一申报。2012年9月以后经文化部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报规划编制补助费。其余暂不能申请。

二、申报要求
(一)突出重点,合理排序
国家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经费申报排序上应在前列: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项目;2.急需开展抢救性保护的濒危项目,如项目传承链条几近断裂、传承人年老体弱等;3.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项目,以及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
(二)严格把握经费使用方向及开支范围
2013年度补助经费继续重点支持:1.抢救性记录和保存。支持采取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真实、系统地记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全面信息,包括设备购置、采集记录、数字化加工处理、档案保存、成果出版等。列入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的项目补助经费,优先支持。2.传承工作。包括租赁传承场所、购置传承设备、举办培训、复排剧目、编写教材等。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要求,保护补助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三、申报程序
本年度资金申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网上申报及初审阶段,二是正式申报阶段。由于今年首次采用网上申报及初审,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一)网上申报及初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及各资金申报单位,首先进行网上申报。资金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同意后,在文化行政部门指导下,登陆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平台”,将经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填报,然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登陆上述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进行初审。一经初审通过,不得修改。
(二)正式申报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资金申报单位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网上申报完成后,所有材料均可在网上下载打印。报送文化部的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必须共同加盖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公章,一式两份。
五、申报日期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正式申报材料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文化部、财政部。
六、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于爱国
电 话:010-59881696、59881133(传真)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保护处 郝永安
电 话:010-59882540、59882539(传真)
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   年度   省(区、市)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   年度   省(区、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汇总表》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申报书》
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5.《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申报书》



                 
                             文 化 部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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