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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办理

发布日期:2017-01-23    作者:郭建文律师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因贩卖假盐的刑事案件,所谓假盐实际上就是氯化纳与碘含量不足,案件不大,但有警示作用。
【办理思路:】
关键要认定立功、从犯地位等情节作罪轻辩护。
【办案经过:】
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能认定以上情节。
以下是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控方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也当庭认罪。但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张X量刑上有以下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一、本案没有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整个证据材料中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产生了什么后果,而且销售金额仅仅2万元左右,远远没有达到严重情节规定的二十万以上标准,均不属于刑法143条规定的情形, 对张X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内。
     涉案盐,主要是氯化纳与碘含量不足,属于不合格产品,只有长期食用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本案中销量较小,而且比较分散,危害相对微小,这与有毒食品是有本质的区别,请求从轻处罚。
二、张X属于从犯,仅是在买卖中起了介绍的作用,没有直接进行销售,也没有直接参与交易,也没有实际获利,在整个案件中起的是辅助和次要作用,属于从属地位,应当按从犯处罚。
 三、张X有立功表现。
    2016年4月8日X不顾自身危险,到同案犯家中以进货为名将郝 XX引出,并将其抓获,过程中X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法院量刑意见,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这次属于初犯,偶犯。
五、X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而且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又当庭认罪。触犯法律,主要是自己碣于朋友情面,法制观念淡泊所致。
六、X家庭条件轻较差,有二个未成年的孩子正在上学,还有二位老人年事已高,急需要照顾赡养,做为家中的支柱,也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X早日回归家庭。
综上,辩护人认为,X主观恶性极小,犯罪轻微,又有立功、从犯、偶犯,坦白的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X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或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2016年10月11日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折抵了刑期,判决不久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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