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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发布日期:2017-01-24    作者:潘建强律师
案情:1、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我方委托人)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卖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50万元,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100万,剩余250万过户当天支付。因被告出于好意,在签订合同当天就把钥匙交给了原告使用。原告与被告双方因房屋交接及先过户再付清余款还是先付清余款后过户产生争议。2、2016年8月8日原告将被告起诉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律师庭审意见及法院审理过程结果:    本律师按受被告冯某的委托积极应诉。我方在法庭上辩论认为:1、被告没有违约,合同中没有约定被告必须先过户;2、因原告一直认为被告借给原告涉案房屋的钥匙使用,就是交房,被告对原告已经完全不信任;况且原告在居间方公司承诺把钥匙交给被告,按二手房的流程走;3、居间方员工王某的证言已经证明被告没有违约。     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1、原告十日内支付被告房屋余款250万,被告十日内配合原告过户。2、驳回原其余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被告都没有上诉。委托人冯某(被告)对案件的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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