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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 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发布日期:2017-02-11    作者:张俊杰律师
沈阳刑事律师,冒用他人支付宝套现如何定性?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   2015年6月8日至6月10日期间,被告人付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杨某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通过该支付宝蚂蚁花呗先后三次套取人民币8000元,后扣除交付给卖家手续费10%后实际得款人民币7200元均用于个人还款。同年7月30日,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克兵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分析】   对于冒用他人的支付宝使用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和处理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欺骗性质,应认定为诈骗罪。另一些人则认为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仍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应以盗窃罪定性处罚。   沈阳金点子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蚂蚁花呗其属于网络支付工具,本质就是小额信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信用 卡范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被告人未向被害人进行虚假表示。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请求其帮忙修改支付宝账户密码的机会获取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被告人并非通过欺骗方式获取被,而且获取支付宝密码并不等于已经实际占有了财物。   其次,被告人未向蚂蚁花呗服务提供商进行虚假表示。虽然被告人冒名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花呗套现的行为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都是真实的,也是支付宝公司所认可的。支付宝公司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是按照支付系统正常的程序来操作。   可见,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支付宝公司都没有基于自愿的意思而将财产交付给被告人,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交付财物的自愿性,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盗窃与其他财产型犯罪区分的主要标志。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知晓的支付宝账户使用花呗购买商品,属于行为人采取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有的行为。因此更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特征。【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能自首,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转载自:沈阳金点子律师网(//www.syzjjlvshi.com/Detail/37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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