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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动纠纷

发布日期:2017-02-12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东新区某某路25号19号楼2单元16层68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15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某某镇某某村45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895.08元、2016年5月至6月的工资1150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4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应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告,且已过仲裁时效,因此,不存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原告不应该支付2016年5月至6月的工资的理由是,被告2016年3月份已经自动离开单位,因此,不存在拖欠2016年5月至6月的工资。
原告不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被告属于自动离职,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原告不应该承担向被告支付仲裁裁决事项的义务。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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