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工程建筑案例 >> 查看资料

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利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发布日期:2017-02-13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获取利润后,并不关心发包人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期限支付工程款,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并不积极主动主张权利,造成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程序上又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影响和制约,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权利的情形;实体上,即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只要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就无法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追索工程款的权利,又由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权利,还可能使实际施工人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此情况下,就会发生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却投诉无门的境地,如果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同样会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和利益的考虑,《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权利。同时由于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双方是合同的相对方,为了便于案件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但在实体审理中,如果发包人已将工程款全部支付承包人,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解释》第二十六条体现了实事求是与公平原则。
张健律师欢迎来电咨询、交流!联系方式:  187   0937   951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