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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发现有人侵权,可以单独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7-02-14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侵权
导读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基本案情T公司系经台湾地方主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企业实体,于2005年开发完成《三国群英传Ⅴ》V1.0版游戏作品,并以DVD光碟形式引进到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其出版物外包装标明“2008中国T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本产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除外)销售”字样。该软件于2010年12月30日经中国国家版权局核准登记,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该软件著作权人为T公司。2010年6月20日,T公司将该游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授予原告A公司,授权内容包括游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授权地域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性质独家专有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该授权合同亦经国家版权局登记予以备案。  
2011年8月,原告A公司发现武汉地区部分网吧未经许可,通过网吧局域网传播涉案游戏《三国群英传Ⅴ》后,委托代理人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法院判决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吧局域网传播使用游戏作品《三国群英传Ⅴ》的行为;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公司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20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庄俊雄认为:原告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著作权的游戏作品为《三国群英传Ⅴ》。经审查,该游戏作品由T公司开发完成后,经国家版权局审核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登记证书载明T公司是该游戏作品原始著作权人。同时,根据引进至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出版物(DVD版)标示的版权信息显示,T公司是在该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权人。依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T公司是该游戏软件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著作权。原告A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与T公司签署有专有使用许可合同,根据版权授权文件显示的内容,T公司以专有授权方式,将涉案游戏作品《三国群英传Ⅴ》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著作权许可原告A公司行使,同时,被许可方A公司也按照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了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登记,这些均说明原告A公司系受让取得涉案游戏作品的著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A公司取得涉案游戏软件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专有授权合法、有效,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A公司经授权,合法、有效获得涉案游戏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网吧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A公司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许可使用可以分为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 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本案中,游戏作品为《三国群英传Ⅴ》的原始著作权人T公司以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将作品许可给原告A公司使用。原告A公司在合同许可期间获得排他性的的权利,他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原告可以一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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