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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县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发布日期:2017-02-15    作者:刘志杰律师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号原告宋??,男,1957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代理人扶招兵,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男,197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王??,女,198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树军,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司湖南分公司,住址:??????定王大厦30楼。
负责人徐宏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莎,女,197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小龙,男,198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公司员工。
原告宋??诉被告蒋??、王??、安邦财产保险?????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扶招兵,被告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树军,被告安邦财险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莎、刘小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70815元;2、被告三在机动车强制险有责赔付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20万限额内对上述金额承担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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