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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7-02-16    作者:许仙凤律师
一、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专利侵权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法律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清除影响等。
1、停止侵权
所谓停止侵权,是指侵权人应当停止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赔偿损失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当这种财产受到侵犯,并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额作为损失赔偿额。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1-3倍专利使用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确定)4.定额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主要是责令侵权人通过新闻媒介,如在报纸报纸、杂志上发表声明,或者在广播、电视中发表讲话、声明,承认其侵权行为,并作出不再侵权的保证。
以上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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