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 当事人多存在认识误区(六)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张梅律师
陈建和杨静离婚后,双方协议女儿乐乐由母亲杨静抚养,陈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个周日陈建探望女儿一次。由于杨静和陈建之前矛盾较深,为了淡化陈建与女儿之间的感情,杨静就以各种理由阻挠陈建探视女儿,后来干脆将乐乐转到其他学校,半年多来,陈建一直没能与女儿见过面。一气之下,陈建干脆不再支付女儿抚养费了。
法官讲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该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抚养费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无疑对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又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针对当事人诉讼中易存在的认识误区,房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一方面,会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法庭释明和判后答疑,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裁判思路,理性接受裁判结果;另一方面,法官会从亲情维系和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加强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力达成既能保障子女生活教育需求,又能为父母双方接受并自动履行的调解协议。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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