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的情况下如何起诉要款
发布日期:2017-02-19 作者:杜凯律师
【案情】 ---杜凯律师
2015年4月22日,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到渭南某4S店购买速腾小车一辆,原告张某支付8万元现金,车辆购买在被告李某明下,因双方为恋人关系,所以原告张某并没有叫被告李某打借条,之后,因被告李某和其它异性交往,故双方分手。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杜凯律师分析案件】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是,现实中生活,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往往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在借贷过程中,常常表现出简单、随意和不规范。不签订借款合同或不写借条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借款人往往以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合意”等各种事由进行抗辩,因此,对于往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就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案纠纷也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之一。
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意,一旦具备了借款的合意并履行了借款义务,对方也收到了所借款项,则债权债务成立,法律并无要求一定具备书面的借条,口头约定的借款依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被告虽然没有给原告打借条,但是原告张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这个我可以先给你8万元,然后你办按揭……”,“随后再说还事,咱们不是要一起吗……”等等这样带有借款的记录,而且查明微信号即是被告的手机号码。同时从4S店销售人员的证言可以证明,当时是原告张某从包里拿出的钱支付的8万元车款,并说过让被告办理按揭这样的话。
所以,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赠与她的钱,所以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还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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