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罚金
发布日期:2017-02-20 作者:高震律师
笔者认为,罚金刑在执行中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一、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方式、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不统一,的措施不具体、不明确。我国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使罚金刑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罪犯逾期未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缴纳罚金的,由人民法院自动启动执行程序强制缴纳。但人民法院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可采取何种,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程序、措施?由人民法院的哪个机构执行,是刑事审判庭直接执行还是交由专一的执行机构办理?诸如上述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统一,一定程度影响了罚金刑案件的执行。
二、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大多数罚金刑案件要么未启动执行程序,要么启动执行程序后因种种原因虎头蛇尾,不见结果。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启动执行程序的执行机构,大多数法院将此类案件交由作出判决的刑事审判庭自行处理,而刑事审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判,有重审理、轻执行的思想,所以能执行的则执行,不能执行的或执行难度较大的,往往成了空判白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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