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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要十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消费者在淘宝某商店购买的蛤蚧酒食用时出现头痛等不适症状。经查,蛤蚧属于药物,销售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于是该消费者一纸诉状将淘宝店主及生产厂家等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按购物款的十倍索赔。
    广西百色的彭某经营着一家淘宝店铺,出售原汁蛤蚧酒等当地特色产品。2016812日,南京市民冯先生花费5126元,购买了22瓶原汁蛤蚧酒。支付款项后,冯先生要求店家出具了正规发票。
    冯先生收到原汁蛤蚧酒饮用后不久便出现头痛、恶心等不适症状。后冯先生经查,得知蛤蚧属于药物,彭某经营的这种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该酒属于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
    冯先生随即将彭某及生产厂家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同属销售方的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按购物款总值十倍索赔,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彭某:
我已将发票寄给原告,责任人应为收款人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和生产者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我代购的产品不含蛤蚧。根据药典,蛤蚧干燥体是药品,生蛤蚧是一种动物,不是药品。
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
我没有销售、也没有委托他人销售涉案产品,故我与本案没有关联。
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
原告网购的蛤蚧酒是其从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进的货,进货时已查验了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文件,因此不具有过错,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生蛤蚧是一种可食用的动物,蛤蚧干燥体才是药材。即使产品添加蛤蚧干燥体,也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贾振海律师电话:18761642374
法院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彭某、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退还原告冯先生货款5126元,并赔偿51260元;原告所购货物同时退还被告彭某。
点评:
根据《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蛤蚧可入药,且在卫生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三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符合食品质量标准,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被告彭某作为淘宝店铺卖家、德保县绿源农副产品经营部作为销售商、广西德保县金蛤蚧酒厂作为生产者,依法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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