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情况下的非全部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23 作者:王可红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提出了我的疑问,既然是逃逸,何以不是依法作出肖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又怎么出具了事故证明?李某便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说其实本案原告是在与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撞在了地上,汽车人肇事后逃逸。恰巧李某驾车经过,看见老太太被撞在地上没人报警,便抓紧掏出手机报警。由于正开车,所以打电话时车碰到了老太太倒在地上的自行车。原告老太太家人一直知道这个情况,一直也说的很好,但到后来态度变了,可能是因为李某的车有交强险,甚至老太太的儿子说赖也赖上了,他们就得找李某。经询问,李某说的这些全部没有保留下任何证据,经了解,此时再让李某回去找他们搜集证据已经不可能了。简单考虑后,我拿了律师调查函去了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要求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交警队内勤对我去调取证据不配合,我便提出要求见直接处理我们该事故的警官。好在该警官接待我认真负责 ,在我提出该案之前那起骑摩托车的人撞原告一事,该警官实事求是的告诉我,那事另案处理了。我经过努力,调取了那份责任认定书,一看,那份责任认定书认定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我一看这个案件还不是那么简单。回去后我本想将骑摩托车的人追加未本案被告,但一看时间来不及了,早已过了答辩期。后又一想,我手头已有该责任认定书,即便不追加被告也依法应将其责任刨除。
开庭时,当我出示了这份证据后,法庭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原告怎么都不追加,主张该案是三方事故。我当即否定了原告律师这一说法,该案确实不是简单的三方事故,所谓的三方事故是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而且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个案件首先是出现和存在两份责任认定,而且给我的我的委托人出具的事故证明,交警部门应该查到了李某确实在原告被撞后打电话向交警报案,所以也才出具了这么一份“驾车逃逸”的事故证明。但案件的事实让法官很奇怪,当即也请示了领导,庭审还是继续了下去。我的意见是原告是在前一个肇事行为中受伤,且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对该案也是大跌眼镜……
后法院按照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判决,并将第一个肇事者的交强险限额扣除,最终判决李某个人承担的部分是2万余元。当事人李某非常满意!
本案是我在办案过程又一个峰回路转结果比较好的一个案件,也是让我成就感很大的一个案例,该案告诉我们律师,任何一个案件,不要迷信惯常的处理模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做具体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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