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购买商业保险才能免除 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7-02-23 作者:王可红律师
如本文引用一法官所在合议庭审理的一个案例,用人单位xxxx公司法官为员工xx购买了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购买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目的是转移其依据《xxx省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应购买属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Xxxx公司购买的平安补充工伤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不同于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根据该保险合同,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劳动者,而如果用人单位就此免除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平安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且该险种与社会工伤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此,xxxx公司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平安补充工伤保险理赔款为由免除其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义务。合议庭认为,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是因为用人单位投保的不是责任险,其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故应认为其投保的是人身险,而对于人身险,不论投保多少份,劳动者都可以兼得。最终,合议庭将此保险看作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一项福利,而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同理,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样不属于责任险,劳动者可以兼得,也应看作用人单位提供的一项福利。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其责任,应投保雇主责任险。如果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人身保险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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