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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交通事故后能主张车辆因损坏遭到贬值的损失吗?

发布日期:2017-02-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交通事故后能主张车辆因损坏遭到贬值的损失吗?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是什么情形呢?看下文看下文!
问:
20149月,魏某开着一辆重型货车和覃某驾驶的货车撞上了,两车都受了损伤,魏某和覃某叶分别受了轻伤。事后,经交巡警鉴定,该起事故由魏某负全责,覃某无责任,覃某的货车送修产生的拖车费、维修费、配件费均由魏某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共计135939元。201412月,覃某所驾货车的挂靠公司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要求魏某所驾货车的车主、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的经营损失、贬值损失,约10万元。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货车被撞后的经营损失情况,也没有计算依据,而车辆贬值损失也没有证据支持,因此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久,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魏某所驾货车的车主陈某一次性支付对方货车停运损失1万元。请问,货车被撞受损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吗?
答:
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及原则,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由于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自愿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纳入保险范围的损失往往先通过保险理赔解决。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争议最大的就在于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等,因为保险不会理赔这部分损失,得由当事人自己埋单。
对于停运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只要当事人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法院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就会支持其停运损失的主张。本案中,创顺公司车辆因事故停运属实,停运损失也是客观存在,但其难证停运损失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院主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就此达成调解协议,较判决效果更好。
目前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纠纷持谨慎态度。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车辆的交换价值是依附于交易而存在,车辆所有人今后是否交易尚不能确定,如车辆所有人不出卖车辆或者交易时点与进行价值评估时点有较大差异,则评估出的贬值损失就未必实际存在或缺乏参照价值。故本案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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