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武汉电动车逆行与机动车相撞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7-02-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依照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一般电动车承担事故责任的60%为宜。
【案情简介】
市民李某夜间骑着电动车出门惨遭车祸,被送往医院进行了截肢手术。李某索要80多万的赔偿款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所骑电动车因超标被归为轻便摩托车类型,因而要为自己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承担40%责任。
2014年7月28日晚10时许,市民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与北市一街路口时,与市民柳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身受重伤。
这起事故,不仅造成两车受损,更是造成了李某身体的残疾,左腿部分截肢。车祸后,李某共支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涉案车辆及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柳某的)轿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为绿灯点亮状态。由于路口南侧停止线不在录像监控范围内,无法确定(李某的)两轮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状态”。
交警鉴定指出,李某所骑的两轮电动车,已经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属于轻便型摩托车范围。柳某开车在行至交通岗时超速。
为此,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书上写明:因“柳某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行为,均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李某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时信号灯状态无法查清,致使此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某的赔偿问题总是没法解决。为此李某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
【法律解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通行驶过程中均负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系以电动机为动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而被告柳某驾驶的车辆系实际意义上机动车,可以判断原告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明显处于“弱势”一方。据此,根据本案中肇事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照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被告柳某承担事故责任的60%为宜。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柳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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