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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无法查证为个人财产,应算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7-02-24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回放:

  赵男与余女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前赵男的父母给赵男10万元,赵男购买了股票。婚后,赵男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赵男操作买卖,后股票已增值至40余万元。现赵男与余女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余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赵男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余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 

法官讲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赵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本案中赵某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其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这笔增值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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