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2-26 作者:110网律师
缓刑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结果
被告人包某,男,1968年1月18日生,个体经商。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应当对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后,对其之前所犯故意伤害罪继续适用缓刑。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包某在江阴市澄山路600号阿妹便民超市内与被害人苏才玉发生口角,即与苏才玉及其丈夫李建忠发生扭打,致两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包某赔偿两被害人人民币90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包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包某在前罪缓刑判决尚未生效时,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部追尾撞击前方由沈某驾驶,同向行驶的苏小型轿车尾部,后包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继续向前行驶,车辆前部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驾驶的轿车前部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ml。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包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包某分别与被害人沈某、杨某就本案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已由包某赔偿沈某经济损失共计11931元;赔偿杨某经济损失9086元,并补偿杨某10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与前罪的并罚问题,就实质层面而言,包某在缓刑确定前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明显深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时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本案情形的处罚方式,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撤销的规定及两种情形间危害性的比较,应当撤销包某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据此,判决如下:
1.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包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2.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包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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