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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间民间借贷代理词赏析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代理词
——2016)苏0104民初10429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德珠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本案借贷关系发生于近亲属之间,基于信任,被告对借贷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即借条与收条的书写内容缺乏足够充分的注意与谨慎也是正常情况,也是基于信任还款后原告说借条找不到被告也未过多考虑,因此不应机械的仅凭形式上的内容就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依据,而不考虑真实的情况,查明案件事实应是法庭首要原则。本案双方虽然最终确认借款金额为十万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但实际上这笔钱根本不是被告所借,而是被告儿子陈杰所借,也不是一次性借款十万元,而是分了多次,借款也都是直接给付陈杰,被告未从中拿过一分钱,即真正的借贷关系发生于原告与被告儿子陈杰之间,但之所以被告最终会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是因为原告要求还款时被告儿子陈杰正身患重病住院,被告出于一位母亲的考虑才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为陈杰承担还款义务,因此本案只有一笔十万元的借款,借贷关系的外在表现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而实质借贷关系发生于原告与被告儿子陈杰之间,但无论还款是以被告的名义还是以被告儿子陈杰名义,还的都是这笔十万元的借款。而案外人杨文梅被告及其儿子陈杰均不熟悉,不可能直接向其借款,庭审中原告也陈述杨文梅是其朋友及同事,因此即便该笔借款是原告向杨文梅所借再转借给被告儿子陈杰,借贷关系也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儿子陈杰之间,因为被告自愿为陈杰承担还款义务,借贷关系才转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杨文梅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而是原告与杨文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能混淆,这点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能证明,虽然原告出具的收条落款书写其是“证明人”,但实际上被告给付的5万元及陈杰给付的1万元就是对原告的还款,因为无论被告还是陈杰与杨文梅之间都不存在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否则被告及陈杰完全可以直接还款给杨文梅,根本不需要经原告转手做“证明人”,所以该笔6万元法律上就是还给原告的,而不是还给杨文梅,杨文梅不可能直接借款给被告,而是先借款给原告,原告再将这笔钱借给了被告儿子陈杰,也就是被告,即杨文梅→原告→被告,三方存在两个借贷关系,杨文梅与原告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而杨文梅与被告之间是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的,恳请法庭充分注意这一点,不要错误认定被告与案外人杨文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次,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看,原告也不可能直接借款给被告本人。虽然原告对被告儿子陈杰一直是关照有加,这点被告也不否认,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就并不融洽,双方原本关系就一般,在原告母亲去世后更是急转直下,矛盾非常大,因为原告认为母亲的去世被告有责任,双方的矛盾已是亲属间公开的事实。原告出具的两份收条与双方间的关系转折时间也能相互对应,原告正常书写的4万元收条是2013421日所写,当时双方关系尚属一般,并无明显矛盾;但于2015130日所写的原告为“证明人”的收条,就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书写习惯,而在此前原告母亲刚去世,双方矛盾非常尖锐,原告此时很能存有其他考虑才会如此书写,并对被告称借条原件找不到了,否则被告不可能还款后不收回借条。所以如果原告坚称其是借款给了被告本人,除借条外还应提供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次数等给付凭证予以证明,单凭借条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主张的唯一依据。
再次,根据双方陈诉结合本案证据,原告诉求十万元,而被告累计给付原告的金额也是十万元,与原告诉求相吻合,也印证了双方之间只有一笔十万元的借款,而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十万元,原告与被告儿子陈杰之间六万元两笔借款,如前所述,本案的借贷关系最初发生于原告与被告儿子陈杰之间,被告只是替陈杰承担了原本由其本人承担的还款义务,双方最终确认的借款总额就是一笔十万元,已不存在原告与陈杰之间另有一笔六万元的借款,不应错误的将本案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十万元,原告与被告儿子陈杰之间六万元这两个借贷关系,故本案的借款总额就是十万元,被告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另一方面,原告明知道自己已于2013421日出具了收条,明确写明收到被告4万元还款,确仍起诉十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双方目前的恶劣关系,原告很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其自身诉求与证据相矛盾,因此这点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最后,本案的借贷纠纷发生在原被告两位近亲属之间,但借贷纠纷只是本案的表象,其实质是原被告之间更深层次的矛盾,也正是因为近亲属的关系,被告才会在一系列的行为上未有足够的谨慎和注意,最终导致自己成为本案被告,不可否认被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不能成为法律上
支持原告恶意诉讼的理由;而本案的结果对于被告来说不仅关系到是否支出金钱,更关系到众多亲属对被告人格的评价,而这正是被告最在意的,如果错误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会导致对被告人格上的负面评价在亲属间迅速扩散,使得众人认为被告是恶意欠款不还的无信之人,不仅无法解决双方的矛盾,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使之更加难以调和,而非亲属间的纠纷所产生的负面评价是极其有限的,这也正是本案特殊之处。
所以,仅看证据裁判固然简单,但“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庭审判的基本原则,如果仅仅只是机械的依据表面的证据,却无视纠纷背后的事实,显然违背了审判的基本原则。虽然本案表面看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对被告而言其结果关系重大,可以说与金钱无关,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尽可能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做到“息讼止争”,避免原被告之间产生更大的矛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江苏恩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欢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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