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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未领证 彩礼是否需返还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王某与刘某于2014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两人共有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小孩所有;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后,王某反悔不打算将房屋属于他的部分给小孩,主张撤销协议中的赠与行为。    【分歧】    本案中关于王某能否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任意撤销。理由是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任意撤销。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对王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形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往往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处理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两人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王某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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