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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你们的欠条已经换了几次了,应以最后一次出具欠条的时间为起点开始计算。
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话录音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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