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7-03-0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死者洪某的亲属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亦予以了支持。而如果死者亲属在刑附民诉讼时提出该请求,则法院就很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该请求,因而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该案发生于2013年3月初,原告方于同年4月持事故认定书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在一个月内作出了判决,各项赔偿款于是年6月全部到位。至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公诉机关直到当年7月初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9月下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从事故发生到刑事诉讼终结,历时近六个月。
如果该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要等到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或者待刑事部分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洪某的亲属无疑要经历长时间的煎熬。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上述规定就是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目的是要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在实体上及时弥补刑事被害人因不法行为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一般而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必须具有同一个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且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刑事案件未未经审判,民事责任就难以确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受害方当事人的请求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对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依法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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